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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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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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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保障教学和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及技术指标,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条
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以日常维护为主,设备管理者及使用者应对设备运行进行随机监测,并定期进行停机检查。

第四条
一般仪器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坏随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维修经费,设备维修工作应采取自修和校外维修相结合的原则。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报修
设备使用单位申报维修事宜,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单”,一式两份,经相关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七条 审批
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科(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报修内容及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维修与验收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履行岗位职责,对所管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原则上应依靠本单位的维修力量解决;对于确需校外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的项目,统一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联系与落实。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及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贵重仪器设备维修验收,使用单位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

第九条 报销
设备维修费用的报销,原则上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办理。报销单据包括:报修申请单、设备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和维修验收单等。

第四章 仪器设备日常保养与校内维修

第一节 日常保养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常规保养,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养工作包括:

  1. 清除仪器设备灰尘、擦油等;

  2. 更换灯光、连线、保险管(丝)等;

  3. 简单焊接线头、电路板、仪器设备的调整和校准等;

  4. 计算机系统的正常维护。

第二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维修。维修中对原仪器进行技术改动的,应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条
单价十万元以上精密贵重设备的一般维修,应由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后,由专人进行,并在仪器档案上填写维修和维修验收记录。

第四条
维修和维修验收记录应包括:

  1. 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批准进行维修人的姓名、批准时间;

  2. 维修人姓名、维修起止时间、维修内容、更换元器件情况、技术更动情况;

  3. 维修后主要技术状况、验收(使用)人姓名。

第二节 校内维修

第一条
仪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需由校内有关单位维修的,须填写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的仪器设备报修单或水电设施报修单交实验实训中心报相关维修单位。

第二条
实验室水电设施等的维修,维修人员到场后,该室工作人员应主动介绍相关故障情况,全程跟随。故障处理完后在维修单上签字,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中心办公室记载。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人员需填写维修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编号、维修人员、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所用部件元件、材料价目、修理费及维修后仪器技术状况等。

第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维修后,仪器使用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记录和维修验收记录。

第五条
仪器维修费由学校划拨给实验实训中心的维修费专项资金中开支,各实验室必须将维修费用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水电设施等维修费由学校水电设施维修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仪器设备校外维修

第一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由该室仪器管理人员直接联系厂家派人来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和验收记录。

第二条
仪器设备超过保修期送校外修理,需有实验室主任签字,并报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三条
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实验实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维修后,应进行仪器维修验收,并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及验收记录。维修验收时,应明确校外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是实验室的经常性工作,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保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程序、方法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
学校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仪器仪表、家电机电、投影机、多媒体类等分类确定定点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维修质量。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原则上由设备生产厂商维修)。经使用单位、实验实训中心、维修单位三方共同协商签订有关维修协议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完毕,由实验实训中心及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